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