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