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