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