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