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