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