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