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