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或者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对于投诉要件不全的,应当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补正后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或者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对于投诉要件不全的,应当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补正后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