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针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投诉人就税务机关已处理完毕的相同事项进行投诉,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投诉事实不清,没有具体诉求或者有效联络方式,无法核实办理的;
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针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投诉人就税务机关已处理完毕的相同事项进行投诉,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投诉事实不清,没有具体诉求或者有效联络方式,无法核实办理的;
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