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