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