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九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