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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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