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