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