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