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