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