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