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