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