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纤维制品生产者、销售者和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受到行政处罚和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