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纤维制品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注标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利用再加工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回收洗净的动物纤维等循环再利用原料生产的纤维制品应当在标识中明示所用原料包括循环再利用原料;

学生服、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应当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安全类别;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耐久性标签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