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纤维制品标识应当真实,并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编号;

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