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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第五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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