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五、

五、 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

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省级人民政府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地方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