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三、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四)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四) 三、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四) 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开具拨款通知书,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粮食购销企业的申请,按申请补贴数的80%直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应享受补贴企业的开户银行,拨款后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