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三、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三、 三、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一) 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二) 粮食风险基金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由粮食购销企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 (三) 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逾期未开具的,必须说明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在收到主管… (四) 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开具拨款通知书,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粮食购销… (五)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