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 第十四条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动用。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