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确定;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变动储备粮购销价格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