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采样单位、承检机构、粮食企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等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