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一般由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委托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各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异地采样和检验。
地方各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实施异地监测的,被监测地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做好采样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被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样等相关工作。
应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确保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地方各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实施异地监测的,被监测地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做好采样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被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样等相关工作。
应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确保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