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