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