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