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引用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