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