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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数据报送和使用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报送。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须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与粮食经营台账相符。 第十六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辖区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数据报送要求,减轻基层负担,持续提升信息化建设、应用和运维水平,发挥信息化支撑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数据和情况加强分析和使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发现存在粮食相关风险隐患和问题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 第十八条 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数据和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严格按照保密及相关规定执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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