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报送。

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管理的主体应当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粮食经营活动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灵活简便的方式报送必要的数据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