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案件终止调查;

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按有关规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