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