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按照规定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行使陈述或者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行使陈述或者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