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 第四十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