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