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当事人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