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应当结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第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移送违法线索。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