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应当结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监管辖区内除中央政府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及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相关行政执法。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管辖区内地方政府储备粮,以及社会粮食流通情况。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与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