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 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