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粮食和储备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